实施特殊儿童教育的三项原则

2019-06-08

实施特殊儿童教育的三项原则

(一)肯定“人人都有教育的可能性和教育的权利”。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对于任何特殊儿童(包括智能不足者、自闭症儿童)均不得剥夺其就学的权利。所有的“活人”都是可教育的,都有进步的可能性,只是进步的大小不同罢了。何况学习的范围也不**于读、写、算三种,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的技能皆可以是教育的题材。由此可知,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以“法律”的观点来看,是不得拒绝,以“理智”的观点来看,也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二)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可以同时并进:世界各国对於特殊教育的发展,有一共同的现象,往往是普通教育发展到相当程度以后,才发展特殊教育;也就是行有余力,才照顾残障儿童。但是特殊教育也是教育的一环,特殊儿童也是儿童,应该和普通儿童享受一样的权利,只是因为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多加一点点”。这个“多加一点点”乃是“因材施教”,不是给予特权。所以特殊教育应该和普通教育同时并进,而不该有“正餐”与“点心”之分。特殊教育亦是正餐!更何况特殊教育的提倡,可提升普通教育的品质。由此看来,普通教育“先”,特殊教育“后”,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是可以同时并进的。


(三)最少限制的环境,**的发展机会:其含义是撤除生活与教育环境中的樊篱,让残障者也能拥有同等享受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教育资源)的权利,让他们有**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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