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障碍(multiple disabilities),也称多重残疾、多重缺陷、综合残疾。是指生理、心理或感官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合并出现的状况(如盲聋、智力落后兼肢体障碍等)。
一、多重障碍的定义
美国在94 -142公法中将多重障碍定义为:多重障碍,是指多种障碍的伴随出现(诸如智能不足与盲等),这种障碍状况的合并所造成的严重教育问题,并非为某单一障碍所设的特殊教育方案所能解决,但是该障碍并不包括盲聋在内。此定义强调多重障碍造成在学生教育方面的严重问题。
1987年中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使用了“综合残疾”一词,在朴永馨教授主编的《特殊教育辞典》中将其定义为:指人的生理和心理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失调状况 2 00 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修订此概念为“多重残疾”,并将其标准界定为: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我国台湾地区《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别原则与鉴别墓准》(2002)中将多重障碍定义为:多重障碍,指具两种以上不具连带关系且非源于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碍而影响学习者。
相比较而言,此定义更强调个体所具有的不同障碍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多重障碍是指人的生理、心理或感官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合并出现的状况,并且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障碍不具有连带关系且非源于同一原因,这种状况给教育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多重障碍儿童心理和行为特征
多重障碍儿童是一个异质性很大的团体,即同样属于多重障碍的儿童障碍情况往往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多重障碍儿童的心理与行为特征也非常复杂。
我们首先要了解本章前十节各类不同障碍儿童所具有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才能了解多重障碍儿童的特征。同时,了解了不同类别特殊儿童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也并不意味着把所有不同障碍的特征组合起来就能够了解多重障碍儿童的特征。多重障碍者因其显著障碍的组合种类繁多,其障碍并非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的联合,而是构成另一种独特的障碍,即多重障碍儿童的障碍,不是两种或多种障碍的相加而是相乘的结果。因此,多重障碍儿童之间的异质性往往远远大于其共性。如:一名儿童既具有智能障碍,同时又具有听觉障碍,其身心特征就不仅仅是一名智能障碍儿童和听觉障碍儿童所具有的特征的总和,而会因智能障碍和听觉障碍这两种障碍对儿童的影响而使其身上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障碍特征。此外,多重障碍儿童所具有的障碍在程度上往往比较严重,因此许多学者会把多重障碍和重度障碍这两个词混用。
下面从不同角度简要介绍多重障碍儿童的各方面特征:
(一)生理方面
(1)生理上出现发展迟缓或持续恶化的现象。
(2)由于身体运动能力和理解记忆能力不佳,使多重障碍儿童行动上不易完全自主。
(二)认知及智力方面
(1)除少数智能并未受损伤的儿童外,多数多重障碍儿童基本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有限。
(2)语言沟通能力不佳,或者无法用语言沟通,因而会出现不适当行为,如哭泣、发脾气等。
(三)行为方面
(1)社会性行为频率不适当.或者过多,或者过少。
(2)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技能。
(3)通常多重障碍儿童会伴随其他障碍,伴随障碍类型越多,其障碍程度可能越严重。有些多重障碍儿童有自我刺激及自伤行为,如摇晃身体、用身体撞墙壁等。
三、多重障碍儿童诊断与鉴别标准
多重障碍儿童的诊断与鉴别要依照多元化评估的原则进行,即根据儿童个别情况,采取标准化评估、直接观察、晤谈、医学检查等方式全面搜集个案资料后,进行综合研究。此外,进行评估还要依靠专业团队进行,集合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专业的专业人士共同提供儿童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协助,这些专业人士包括:医生、物理治疗师、语言治疗师、社会工作者、临床心理学家、特殊教育教师等。诊断儿童为多重障碍主要由各方面专家综合诊断后,依据儿童是否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障碍,而且这些障碍不具有连带关系且非源于同一原因而决定。